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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新规规定台胞可在大陆参加社保
发布时间:2010-12-1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台湾投资者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台湾同胞、职工还可依法在大陆参加社保。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在社会保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

在机动车驾照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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