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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变更名称不得与本区域其他高校相似
发布时间:2010-12-1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昨日,省教育厅制定印发了《福建省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有关规定》,变更后的学校名称应反映其主要办学特点,并不得与本区域内其他高校名称相类似。

根据规定,高职院校申请学校名称变更,应提交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更名的意见和学校更名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更名的必要性论证,特别是更名对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发展等方面的影响;(3)更名的可行性论证,特别是为实现更名目标,学校将制定实施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等有关发展规划。

据介绍,规定中所称学校名称变更不涉及学校层次、类别变更,涉及办学层次、类别变更的学校名称变更。省教育厅受理变更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第四季度,办理时限为30日,从受理学校申请起算,向教育部申请备案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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